推荐丨“两高”发布网络敲诈勒索、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新闻来源:法宝推荐   作者:北大法宝 2025年02月18日 18:35 北京   点击率:298 发布日期:02-19


北大法宝 2025年02月18日 18:35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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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批11件典型案例。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批6件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批5件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依据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本文对11件典型案例的典型意义等进行梳理,以供参阅。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件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典型案例

1.孙某媛敲诈勒索案——制造、散播网络谣言敲诈勒索

【典型意义】在网上炮制、散布谣言进而威胁他人交付财物,与在线下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相比,危害更加严重。本案中,被告人孙某媛制造的谣言涉及背叛婚姻、性侵儿童、违法经营等多个方面,严重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孙某媛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采取网上发帖、拨打电话、向有关部门举报等多种方式散播谣言向被害人施压,导致被害人不堪其扰轻生自杀,虽然获救但身心已受到严重伤害。最终被害人报案,避免了更大损失。审理法院根据此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后果,综合考虑从重、从轻处罚情节,对孙某媛依法从严惩处,做到了罚当其罪。本案提醒网络犯罪的受害者,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报案寻求公安、司法机关的帮助,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与违法犯罪作斗争,让网络犯罪无处遁逃。

【法宝引证码】CLI.C.558459133

 

2.赵某杰敲诈勒索案——利用网络敲诈勒索未成年人

【典型意义】网络世界对未成年人有限开放,法治社会对未成年人无限关怀。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全面保护的司法理念,依法严厉惩处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在认定敲诈勒索入罪门槛及确定量刑幅度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对以未成年人为犯罪对象的,降低适用标准,以“数额较大”标准的50%定罪,以“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80%提档升刑。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杰在网络上选择多名未成年女性为作案对象,以将暴力诉诸于现实相威胁勒索财物,其行为极易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人民法院依法对利用网络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被告人定罪处罚,为呵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宝引证码】CLI.C.558459136

 

3.相某漫敲诈勒索案——编造事由向网络平台商家恶意索赔敲诈勒索

【典型意义】消费者的评价和投诉对入驻电商平台商家的口碑及后续经营有着重要影响。合理差评和正当投诉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家的服务水平和竞争力。然而,一些不法分子盯上了投诉维权渠道,通过伪造有关食品安全的事实,以投诉、举报相要挟向经营者勒索钱财,利用线上平台商家重视评价、害怕影响生产经营等心理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利用线上平台恶意“索赔”,不仅严重侵害了经营者的财产利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打击,有利于遏制恶意差评的蔓延,避免消费者被误导,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法宝引证码】CLI.C.558459138

 

4.罗某甲等人敲诈勒索案——制造、散播负面信息并以有偿删帖方式敲诈勒索

【典型意义】新闻媒体监督是发现社会问题,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有效手段。但是,一些不法人员利用或者冒充新闻工作者的身份,专门寻找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打着舆论监督的旗号以发布、不删除负面帖文相要挟,直接向企业经营者索要财物或者通过所谓“合作”的方式索要财物。此类犯罪行为是以监督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既侵害了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新闻媒体监督的权威性,应当从严惩处。本案中,被告人罗某甲等人利用媒体从业者的身份积极挖掘企业“黑料”,利用企业经营者害怕被追责、处罚或者影响企业形象、经营业绩的心理不断发布负面消息向对方施压,并明示或者暗示企业与其“商务合作”,迫使对方交付财物,罗某甲等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该案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辨别真伪的本领,正常的新闻媒体监督是合法合规的,不能以揭发隐私、不法行为相威胁索要财物。个人或者企事业单位在遇到此类违法犯罪时要及时报案,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同时警示不法分子,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恶意发布信息损害他人或者企事业单位的人格尊严、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宝引证码】CLI.C.558459141

 

5.李某等人敲诈勒索案——以“裸聊”为诱饵敲诈勒索

【典型意义】近年来,通过“裸聊”实施的跨境电信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大幅增长,并呈现出团伙化、链条化、国际化的特征,严重破坏公序良俗,影响社会稳定。该类犯罪一般涉案人员较多,人民法院审理时坚持依法认定、精准打击,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当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本案中,审理法院根据被告人李某及其他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具体实施的行为、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等因素判处不同刑罚,体现了区别对待的态度,对共同犯罪中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成员重点惩处,对具有从犯、自首、坦白、立功等从轻情节的低层级人员依法从宽处理。该案也警醒广大网民要增强防范意识,远离网络不良诱惑和违法行为,避免落入圈套、掉进陷阱。

【法宝引证码】CLI.C.558459142

 

6.贺某武敲诈勒索案——为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分子提供技术支持

【典型意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等方面的帮助,助长了敲诈勒索犯罪的气焰,必须坚持全链条打击、全方位惩处。本案中,被告人贺某武明知境外窝点利用网络对境内人员实施“裸聊”式敲诈勒索犯罪,仍为其搭建跨境网络专线并积极提供维护服务,致使被害人损失数额巨大的财产,依法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审理法院综合考虑贺某武的犯罪性质、情节、后果以及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在量刑上对其适当从轻,做到罪责刑相适应。该案警示广大互联网从业人员要培育正确的职业道德规范,自觉守住法律底线,为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

【法宝引证码】CLI.C.558459143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

1.罗某明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典型意义】(一)注重警情串并研判,引导侦查深挖跨区域地带涉黑犯罪线索。检察机关在办理黑恶犯罪惯常实施的聚众斗殴、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案件时,应注重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警情进行跨区域全面检索,排查违法犯罪线索和关联涉案人员。针对涉及多起警情未依法处置等情形反映出的执法司法问题,深挖黑社会性质组织背后的“保护伞”线索,并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移送或者依职权查办,共同推进线索核查,确保除恶务尽,铲除黑恶势力的滋生土壤。

(二)依法准确区分普通赌博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普通赌博犯罪集团能否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应结合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规模、手段、后果、侵害对象的数量、范围、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对主观上虽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但客观上以暴力、威胁、软暴力等手段,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腐蚀国家公权力、寻求非法保护、包庇,“以黑护赌”,“以赌养黑”,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致使一定区域内群众陷入恐惧,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三)以案促治,助力农村地区扫黑除恶源头治理。检察机关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中,应当充分调研分析黑恶势力滋生的原因、规律,深入查找农村黑恶势力背后的基层社会治理漏洞,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建立联动工作机制等方式,协同发力,惩防并举、标本兼治,共同破解社会治理难题,促进提高农村基层组织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法宝引证码】CLI.C.558470869

 

2.回某华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典型意义】(一)坚持准确认定组织犯罪。正确区分个人犯罪与组织犯罪,关系到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的认定,有助于从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两个方面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条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和组织领导者的罪责认定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应当注意发挥诉前引导侦查、补充侦查作用,通过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出具引导侦查提纲等方式,督促公安机关围绕组织犯罪进一步夯实证据基础,尤其对并非组织领导者亲自参与或指挥实施的犯罪行为,引导公安机关从犯罪是为组织利益还是个人利益实施、犯罪附带后果是否扩大组织的影响力和势力、是否得到组织领导者事后认可或默许、是否符合组织规约等方面收集完善证据,从而确保个人犯罪与组织犯罪界限清晰,涉案人员罚当其罪。

(二)坚持法律监督贯穿始终。涉黑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以高质效办案为基本追求,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一方面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全面审查和综合运用证据,梳理多人犯罪中涉案人员的具体行为及作用地位,依法开展立案监督、追捕追诉工作,避免出现“漏网之鱼”。同时通过对侦查活动中违法或不当行为的监督纠正,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履职,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确保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延伸审判监督视野,对已判案件或已执行完毕的生效案件中存在错误问题,应通过提出抗诉、制发再审检察建议、提请上级检察机关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等方式监督纠正,确保准确追诉涉黑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558470870

 

3.黄某华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黄某革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典型意义】(一)依法惩治农村宗族黑恶势力,维护农村地区社会政治稳定。对网罗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依托宗族势力,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催债等违法犯罪行为,横行乡里、欺压百姓,扰乱危害农村经济社会秩序,尚未达到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符合条件的可以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依法予以惩治。

(二)准确认定犯罪组织之间的关系。不同恶势力犯罪组织在一段时间或某个领域可能存在“恶恶合作”,是否作为一个犯罪组织评价,关键在于该合作是否具有整体的组织性。若能体现新组织的组织意志和利益,对社会危害具有持续性,则可认定为恶势力犯罪组织之间的合并,否则应评价为相互独立的犯罪组织。

【法宝引证码】CLI.C.558470871

 

4.王某桓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典型意义】(一)依法认定罪责,确保“打准打实”。对涉市场流通领域中的黑恶犯罪,检察机关要注重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黑恶犯罪对行业所造成危害的相关证据,以充分证明黑恶犯罪对行业的控制程度,对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侵害程度,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程度,准确认定“非法控制”。同时,在现行法律对强迫交易“情节特别严重”未作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检察机关要重点结合强迫交易次数、交易金额、违法所得数额、行为手段、持续时间、行业影响等要素进行审查,综合判断对市场秩序的破坏程度,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准确评价。

(二)协同发力综合治理,在监督办案中做实检察为民。废纸回收行业吸纳了大量低收入、弱劳动力的“拾荒者”,黑恶势力的非法控制严重破坏行业秩序,严重损害从业者利益和积极性。检察机关要始终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在打击犯罪同时以案促治,找准社会治理漏洞与监管薄弱环节,向行业主管部门制发堵漏建制检察建议,协同履职推进综合治理,促进行业恢复生产、经营秩序,提振经济发展信心,做实让人民群众可感受、可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

【法宝引证码】CLI.C.558470872

 

5.魏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典型意义】(一)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权属甄别,依法处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产具有来源多元化、资产形态多样化、所涉法律关系复杂化的特征,因此,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要严格区分涉案财产中合法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经济纠纷与涉黑犯罪、个人财产与共有财产等界限。对由特定关系人等第三人持有的涉案财物,检察机关应进行仔细甄别,属于第三人合法财产的,应及时发还权利人;与第三人共同持有财产的,要依法认定和维护权利人合法的共有权益;属于组织成员将违法犯罪所得转移给他人代持的,应收集证据查明他人代持的事实,准确认定财产权属。在查清涉案财产范围的基础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隐匿、“漂白”其通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聚敛的违法所得,应当依法提出追缴、没收等处置建议。

(二)准确把握、规范适用高度可能证明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中规定了涉黑财产属性认定的高度可能证明标准,明确“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规范适用该证明标准,需要从以下几方面把握:第一,适用的前提是因客观原因无法确切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涉案财产来源、去向,涉案财产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所得之间无法形成准确的对应关系。第二,适用对象仅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被告人,对恶势力组织犯罪的被告人及普通犯罪的被告人不能适用。第三,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并获取了相应的违法所得,涉案财产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有关联。第四,被告人的合法收入不足以形成涉案财产,并且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无法对涉案财产的合法来源提出合理辩解,或者提出的辩解经核实不能成立。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应认定涉案财产与涉黑犯罪违法所得存在高度关联,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需要说明的是,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中,应当尽可能查清涉案财产的来源,只有因客观原因无法获得准确认定财产来源、去向的证据时,才可适用该证明标准;同时,应注意审查客观证据证实的行为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获得的经济利益,与拟追缴、没收的违法所得在数额上是否具有一致性,避免出现拟追缴、没收财产和所获经济利益不对等的情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适用于该法施行以前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的认定。我国刑法第十二条明确了刑法适用的溯及力问题,即“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需要注意的是,该原则主要是关于实体上的罪名和刑罚适用规则。从性质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主要涉及的是关于涉案财产的判定和处置的证明标准问题,系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在诉讼程序上的适用、证明标准具体化。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可以适用于该法生效时间(2022年5月1日)之前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办理。

【法宝引证码】CLI.C.558470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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