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非法放贷,被判非法经营罪
  新闻来源:嵊州法院 学法会友 2025年02月05日 19:45 浙江   作者:嵊州法院 学法会友   点击率:191 发布日期:02-09

未经批准非法放贷,被判非法经营罪

嵊州法院 学法会友 2025年02月05日 19:45 浙江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2020)浙0683刑初45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星建,男,199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瑞安市。因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8年7月6日解除社区矫正。因本案于2020年7月14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程翔龙,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嵊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星建犯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同年11月16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星建及其辩护人程翔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9月,被告人吴星建伙同“阿星”(待查)、庄约伟(在逃)等人设立瑞中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吴星建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召集南林丰(在逃)负责公司管理,由庄约伟召集周某1、郑某2、周某2、郑某1、王某、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负责技术工作,通过开发、出售网贷APP,并提供风控、维护服务谋取利益。2019年10月至12月,杨某、黄某、林某、彭某、陈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利用从被告人吴星建团伙处购买的“至尊宝”网贷APP,累计非法发放贷款人民币47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6万余元。期间,被告人吴星建团伙负责“至尊宝”APP的风控运行、软件维护,以维系放贷业务的正常进行,从中获利至少人民币6.5万元。其中,被告人吴星建非法获利人民币6万元。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星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未经批准,伙同他人非法发放贷款,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星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提请本院对被告人吴星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吴星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星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程翔龙发表以下主要辩护意见:本案犯意提起者非被告人吴星建,其犯罪地位及犯罪情节较轻,且在出售软件后,被告人吴星建未参与后期技术支持维护等,请求对被告人最大程度的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吴星建伙同“阿星”、庄约伟等人设立瑞中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吴星建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召集南林丰负责公司管理,由庄约伟召集周某1、郑某2、周某2、郑某1、王某、唐某等人负责技术工作,通过开发、出售网贷APP,并提供风控、维护服务谋取利益。2019年10月至12月,杨某、黄某、林某、彭某、陈某等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利用从被告人吴星建团伙处购买的“至尊宝”网贷APP,累计向190余名人员非法放贷,非法发放贷款数额人民币47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6万余元。期间,被告人吴星建团伙负责“至尊宝”APP的风控运行、软件维护,以维系放贷业务的正常进行,从中获利至少人民币6.5万元。其中,被告人吴星建非法获利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吴星建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星建及其辩护人程翔龙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吴星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某1、何某、张某2等人的陈述,证人林某、彭某、陈某、郑某1、王某、唐某、杨某、黄某、周某1、郑某2、周某2等人的证言,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手写账单,银行交易明细,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星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非法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吴星建之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吴星建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基本适当。辩护人以上述等相关情节为由请求对被告人吴星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星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二○年七月十四日起至二○二二年二月十三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退缴于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五千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判 长 全周爽

人民陪审员 魏樟平

人民陪审员 姚火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记 员 马生燕

 


上一条新闻:2025年浙江省交通事故住院伙食费、营养费赔偿标准      下一条新闻:民事判决反映出来的刑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