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涉案领域增多,商品营销、资源开发、种植养殖、投资担保等传统领域亦未能幸免。集资人作案方式花样翻新,部分地区案件集中暴露,并有扩散蔓延趋势。值得注意的是,许多低收入人群、农民群众、退休人员参与其中,有的案件中超过半数参与者为老年人,不少群众把养老钱、救命钱投入集资,几乎血本无归。那么,非法集资案件中,哪些资产属于应当追缴的资产,受害人到底能挽回多少损失呢。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应当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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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如果集资人非法吸收资金后,自己仍然占有该笔资金的,则该笔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依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具体的追缴数额需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数额为准。
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应当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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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一般来讲,较早的集资参与人大多获得了高额的利息或丰厚的分红,而这些利息、分红是直接来源于较晚的集资参与人的集资款,这便导致越早的集资参与人越获得高额回报,越晚的集资参与人亏损越大,甚至血本无归。因此,为了平衡各方利益,相关政策规定所有集资参与人均不能拿利息、分红,已经拿了的,可以折抵本金。如果集资参与人取得的利息、分红超过本金的,超过部分予以追缴。
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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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由于非法集资行为是违法的,而集资人为了维持经营,必须持续不断的吸收资金,因此,其往往通过向介绍人支付佣金、返点的形式调动介绍人的积极性,从而为其非法吸收资金服务。集资人支付的佣金、返点,本质上是为了实施犯罪行为而支付的,属于赃款,依法应当追缴。
非法吸收的资金或财物,第三人恶意取得、无偿取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源于非法债务或违法犯罪活动取得的,应当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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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均规定,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第三人非善意取得的,应当予以追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缴:1.第三人明知系非法集资所得的资金及财物而取得的,应当追缴;2.第三人无偿取得非法集资所得资金及财物应当追缴;3.第三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应当追缴;4.存在其他第三人恶意取得的情况,应当追缴。
利用违法所得进行投资或置业的收益应当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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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例如,集资人用非法吸收的1000万元资金进行投资,获利500万元,则该1500万元均应予以追缴。
近期,又有一些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打着养老服务、健康养老名义,承诺高额回报,以向老年人收取会员费、床位费,欺诈销售“保健品”等手段,实施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给老年人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我们希望每个人都能远离非法集资,保护自身财产安全。如果您已深陷其中,希望您多学习、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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