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关系,在民事上是予以承认的,但是在税务处理上,却还是有不少争议,比如说,名义股东获得了股息,要申报缴纳税款,交税之后,再把股息转给实际股东,实际股东还要不要交税呢?如果名义股东是自然人,实际股东是企业,向自然人分配股息红利缴纳个税,而如果按照实际股东关系,实际股东获得企业的股息是不用交企业所得税的,那这种情况,又要如何征税呢?
另外就是,如果股权代持关系还原,名义股东将股权返还给实际股东,这个过程,是按照股权转让缴纳税款么?那这样做的话,有可能名义股东要缴纳不少税款,但是作为名义股东,可能都没有实际获利,还要交税,这就让不少人受不了,那么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完成股权代持还原,还不用缴税呢?答案是有,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
张三投资100万元入股了大雄公司,持有30%股权,因为个人原因,张三让李四代持这部分股权,双方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协议约定,张三委托李四作为名义股东,代持其在大雄公司的股权,李四以自己的名义代张三持有该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但是对该出资所形成的股权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者处置权,当张三要求返还股权时,李四应该无条件协助张三将股权过户到名下。
2X19年,大雄公司发展顺利,股权升值。张三采用代持的原因已经消除,因此张三要将代持股份还原,由李四将股权返还给张三,办理过户。
李四就此咨询税务机关,该返还是否需要交税,税务机关回复应按照股权转让交税。李四按照公允价值测算,如果按照股权转让交税,相应的个人所得税金额非常大。
李四认为,返还的代持股份,并不是股权转让,这些股份本身就是张三的,返还给张三,并没有发生股权关系的变更,李四也没有因此获得股权转让收入,不应该交税。
为此,在咨询了相关专业人士了,张三和李四采用了如下方法,达到了股权代持还原,不用缴纳个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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