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企业法制服务研究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是:东台市企业法制服务研究会,英文名称是:Dongtai Enterprise Legal Service Research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东台市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企业、教育机构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等人士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企业防范风险、优化机制等需要,组织进行企业法律服务和规章制度制订、修订的系统性研究,拓展法律服务业务,宣传社会主义法治,助推企业稳健高效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东台市民政局。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东台市司法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地是东台市海陵北路3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进行企业法律服务和规章制度制订、修订的系统性调查研究,根据相关单位需要提出相关方案、对策、建议和意见;
(二) 开展“法企同行”活动,宣传社会主义法治,宣讲企业常用法律知识和先进的法制服务经验,提供法制知识答询服务,促成企业与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密切交流与合作;
(三)了解会员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汇报、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是东台市内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企业或从事经济法制教学的教育、科研机构。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在法律服务、经济或教育等相关领域内有一定的资历或影响。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一节 会 员 大 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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