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3·15丨“两高”发布预付式消费、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新闻来源: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作者:北大法宝 2025年03月15日 10:44 北京   点击率:7 发布日期:03-16

聚焦3·15丨“两高”发布预付式消费、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北大法宝 2025年03月15日 10:44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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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43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12例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典型案例。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6例涉预付式消费典型案例,内容包含健身房、美容院和培训机构预付卡纠纷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6例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内容包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和假药等。依据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本文对12例典型案例的典型意义等进行梳理,以供参阅。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涉预付式消费典型案例

1.黄某诉重庆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培训机构单方改变培训地点给消费者造成明显不便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典型意义】预付式消费已成为培训领域消费者广泛采用的消费方式。培训地点的远近和交通便捷性对消费者决定是否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有重要影响。经营者变更培训地点对消费者影响较小的,一般不会产生争议。但是,如果培训地点的变更给消费者接受培训造成明显不便,显著增加消费者在途时间和交通成本,导致消费者在工作、生活之余就近接受培训服务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消费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2.白某诉李某服务合同纠纷案——计时型预付式消费合同因经营者停业解除的,应按实际未履行期限认定退款金额

【典型意义】预付式消费合同可分为计时型合同和计次型合同。计时型合同应当依据合同剩余履行期限计算应返还的预付款金额。合同的剩余履行期限一般应自合同解除时起算,但是经营者停业引发纠纷的,自经营者停业时起至合同解除这段时间,消费者无法获得服务,该期间亦应计入合同剩余履行期限。审理法院以经营者停业后未实际履行的剩余履行期限作为计算应退预付款的依据,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敦促商家诚信履约具有积极意义。

 

3.张某诉某健身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经营者违约导致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优惠方案计算已提供服务的价款

【典型意义】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服务的情况较为常见。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消费者既能享受购买服务又能享受赠送服务。经营者违约导致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的,消费者有权请求经营者退还剩余预付款。在计算已提供服务的价款时,如果不考虑合同约定的优惠方案,将经营者赠送服务排除于经营者义务之外,将导致多计算已提供服务的价款,应返还消费者的剩余预付款减少,经营者违约可能获得比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更大的利益,既缺乏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在经营者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履行利益,按合同约定的优惠方案计算已提供服务的价款,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引导经营者信守合同、诚信经营。

 

4.杨某诉某健康管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经营者不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价款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消费者主张结合案情作出认定

【典型意义】预付式消费中,合同文本以及记载消费金额、次数、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多由经营者掌握。消费者经常面临“举证难”的维权困境。如果经营者掌握相关证据,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人民法院可根据消费者的主张、综合全案证据认定剩余预付款金额等事实。本案中,某健康管理公司存在不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用其他公司POS机代收款、收费核销账目混乱等不规范经营行为,拒不提供完整的记载消费金额、次数、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引发预付款退费难问题,影响案件事实查明。在此情况下,审理法院根据消费者的诉讼请求,结合全案证据对应返还的预付款金额作出认定,有利于引导经营者诚信、规范经营,为消费者安心消费提供司法保障。

 

5.王某诉薛某清算责任纠纷案——“职业闭店人”以虚假材料注销公司的,应依法向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近年来,预付式消费领域频现“跑路”逃债现象。有人以帮助“闭店”为业,恶意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从中牟利。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消费者等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或者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职业闭店人”与公司股东恶意串通,帮助公司股东逃避债务,损害消费者等债权人权益的,应当与公司股东共同向消费者等债权人承担责任。消费者有权选择向公司原股东或者帮助逃债的“职业闭店人”“背债人”主张权利。本案中,消费者自愿选择起诉有偿债能力的薛某承担返还预付款责任,薛某已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向王某还款8260元。经营者与“职业闭店人”恶意串通逃避债务,不仅不能达到逃债的效果,反而让“职业闭店人”也成为责任主体。本案对“职业闭店人”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的行为给予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有利于提振消费者消费信心、规范公司经营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6.郑某顺等诈骗案——“职业闭店人”以欺诈为目的诱使消费者充值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职业闭店”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出谋划策,通过安排“背债人”等方式帮助经营者逃债,并通过收取经营者支付的报酬获利;二是直接参与经营,利用店铺原有的客户资源,以抽奖、充值返现等噱头诱骗消费者继续充值,收到预付款后闭店,“卷款跑路”,后者通常涉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本案属于后一种类型。犯罪分子自称此类犯罪行为为“充值案”。人民法院对此类“职业闭店人”依法判处刑罚,有力惩治犯罪,震慑犯罪分子。同时审理法院将该案涉及的问题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由相关部门对当地预付式消费市场加强监管,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风险,净化市场环境,提振消费信心,为消费者安心消费、经营者公平竞争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2025)

1.潘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典型意义】(一)严惩制售伪劣消防器材犯罪,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灭火器作为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一环,对于控制火势发展、减少火灾损失具有重要作用。本案被告人将生产的筒体壁厚缩水、灭火剂性能不达标的不合格灭火器混入正规销售渠道,造成“带病流通”的安全隐患。针对涉案灭火器流向全国各地、证据庞杂的复杂案情,检察机关及时引导侦查,通过穿透式审查生产销售记录、物流数据、资金流向等证据,准确认定涉案灭火器质量和犯罪数额,同时追捕追诉上下游涉案人员,实现犯罪全链条打击,切实捍卫人民群众“生命守护器”的安全底线。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分层精准打击犯罪。对于涉案人员层级复杂、犯罪情节差异明显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检察机关建立“上下联动+逐案会商”审查机制,通过犯罪作用图谱精准划分责任梯度,突出打击重点,依法分层处理。对犯罪链条中组织生产、技术造假、销售核心等关键人员,综合考量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违法所得等因素从严惩处;对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参与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轻微的人员从宽处理。
(三)深化“数字检察+系统治理”融合机制,促进灭火器市场综合治理。检察机关以个案办理为切入点,依托数字监督模型对行业生产检测、流通数据等进行分析,通过价格异常、检测报告雷同等数据要素锁定类案监督线索。建立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衔接机制,通过检察建议推动消防产品领域源头治理,构建“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立体化监督体系,充分发挥检察监督在促进灭火器市场综合治理、维护公共安全中的积极作用,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域”的良好效果。

2.袁某甲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污染环境案

【典型意义】(一)依法从严打击伪劣成品油犯罪,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柴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和战略性资源,与国民经济运行和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对工业白油和大密度油简单混合勾兑和添加色粉调制而成的劣质柴油,其闪点、密度、润滑性校正磨痕直径等关键指标远低于国家标准,长期使用此类伪劣柴油会造成车辆发动机动力不足,损害机动车部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此外,加工制造伪劣柴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水混合物属于危险废物,任意排放会污染周边土地和水域,破坏生态环境。依法从严打击生产、销售伪劣柴油犯罪,有利于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成品油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全链条打击上下游犯罪。本案作案周期长,账目纷繁复杂,犯罪团伙为掩盖制假售假行为,存在真假混卖的情形。为准确认定犯罪数额,精准指控犯罪,检察机关结合电子账目、进货清单、银行流水、言词证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确定形成闭环的犯罪起算节点,最终通过审计认定本案伪劣柴油销售数额达8亿余元。同时,检察机关协同公安机关加强异地取证、跨省域走访,深挖彻查犯罪线索,追诉漏罪漏犯,全链条打击上下游犯罪,有效维护成品油市场正常秩序。
(三)落实宽严相济政策,分层分类打击团伙犯罪。本案犯罪团伙具有犯罪成员家族化、作案模式公司化特征,作案时间跨度长、伪劣产品数量大,导致各被告人涉案犯罪数额普遍较大。为切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检察机关在依法从严打击主犯的同时,对于其他从事辅助性工作并以获取固定工资为主要报酬来源且地位作用和情节较轻的涉案人员,在其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对其强制措施和量刑予以区分,确保宽严有度,罚当其罪。 

3.吴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典型意义】(一)依托行刑衔接机制,高质效打击制售伪劣婴幼儿产品犯罪。婴幼儿是国家重点保护群体,婴幼儿产品安全涉及千家万户,长期使用含违禁成分的产品将对婴幼儿造成无法预估的伤害。检察机关依托行刑衔接平台,通过行刑衔接备案机制,实现案件数据信息互通共享,打通数据壁垒,形成了“行政查处—刑事侦查—检察监督”的联动模式,从严打击伪劣婴幼儿产品犯罪。同时针对行为人受到行政处罚后在侦查阶段“换壳经营”继续制售伪劣婴幼儿产品的行为,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点收集犯罪行为连续性的证据,基于准确且全面认定的犯罪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守卫婴幼儿保护安全线。
(二)构建全链条客观证据体系,精准认定主观明知及销售金额。网络制售伪劣产品案件犯罪链条化、地域跨度大、消费者众多,存在隐蔽性强、证据收集难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构建“主体穿透+资金穿透+数据穿透”的复合型审查模式,把握涉案公司的人员组成、资金管理、转让对价、流水明细等细节,结合犯罪行为的前后连续性以及伪劣产品检测报告、银行流水、采购发票等客观证据,依法推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同时检察机关通过构建“原料—生产—销售”证据体系,重点分析匹配产品照片、产品批号、生产记录等证据实现证据闭环,准确认定犯罪数额。
(三)坚持治罪和治理相结合,加大民生安全司法保护力度。生产、销售伪劣婴幼儿专用产品不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还危害婴幼儿群体的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构建“刑事追责+公益追偿+行业治理”多维监督闭环,通过刑事严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行政监督等方式综合履职。检察机关坚持治罪和治理相结合,积极协调公安机关、行政机关同向发力,针对监管漏洞问题向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提出有效的建议措施,形成婴幼儿产品的多元共治新格局。 

 

4.陈某、孙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典型意义】(一)严惩制售伪劣农资犯罪,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化肥作为农业生产的基础农资,是粮食的“粮食”,事关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稳产保供,更关乎农民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从严惩处危害农资安全犯罪,突出打击重点,体现从严政策,确保案件质量。被告人陈某生产的伪劣化肥销售区域涉及七个省份,检察机关通过全链条打击,上挖源头、下追流向,跨区域捣毁制假售假源头。被告人陈某曾因制售伪劣化肥被判处刑罚,现又继续生产、销售伪劣化肥,其主观恶性深,且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影响特别恶劣,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提出从严惩处的量刑建议,有力促进农资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二)加强司法执法协同,促进办案质效提升。该案系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督办案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强化大控方意识,加强检警协作配合,在侦查思路、打击范围、证据补查、法律适用和社会治理等方面取得共识。在提前介入环节,建议公安机关将侦查范围扩大至特定关系人资金网,穿透资金链条,准确认定涉案金额超亿元;建议公安机关及时冻结涉案银行账户,防止违法资金转移。通过延伸办案触角,制发检察建议,促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创新农资监管方式,利用信息网络和大数据技术探索实现农资产品“一品一码”,构建农资产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追溯体系。
(三)增强法律监督意识,注重监督实效。在案件侦查阶段,检察机关依法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对于公安机关在涉案财物扣押、物证提取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有效性。检察机关针对本案涉及下游经销商众多,特邀多名审计人员协助对涉案电子数据、发货清单、交易明细进行分析,追根溯源,向下摸清销售渠道,监督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下游经销商立案侦查,以检察履职切实保障农资安全和农民利益。 

 

5.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典型意义】(一)全链条惩治制售伪劣产品犯罪,促进美妆行业健康规范发展。近年来,美妆行业发展迅速,化妆品成为人民群众日益关注的产品。本案被告人在既无专业知识,也无制售资格的情况下,自行购买中草药,通过家庭作坊形式将中草药进行配比、包装,未经专业检测即通过网络对下游销售,对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隐患。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督等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进一步畅通线索移送及信息共享,从交易金额认定、关联犯罪定性、行刑衔接等方面开展协作取证,构建“生产—运输—销售”全链条证据体系。全力维护消费者安全与消费权益。
(二)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精准认定案件性质及涉案金额。本案被告人生产、销售化妆品时间跨度长、种类多,需对其生产、销售的实际数量、金额、是否造成严重后果进行重点审查。一方面,建议公安机关向消费者取证,明确涉案化妆品是否造成人身损害等严重后果,确保准确定性。另一方面,鉴于王某某系通过快递对外销售,且附有进货单据等情况,确立以发货凭证为基础,与下家的微信聊天记录及交易流水一一对应的审查思路,确定已销售数量。因已销售化妆品均已灭失,检察机关通过讯问被告人,结合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客观证据,确定被告人生产化妆品的原料、地点、工艺、包装、价格等均未发生变化,故认定其通过网络销售的产品与现场查获的伪劣产品质量并无差别,从而将已销售产品均认定为不合格产品,保障打击力度。
(三)持续聚焦民生问题,推动化妆品安全多元化治理。检察机关以案件办理为切口,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创新“全额退赔+预缴罚金”追责机制,提高违法犯罪成本,对行为人实现有效威慑。刑事检察部门联合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开展调研,同步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情况,建议加强医美行业监管。此外,联合职能部门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时间节点,持续开展法治宣传,线上线下同步发力,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守规、诚信经营,帮助消费者提升辨别能力,筑牢消费者权益“保护墙”。 

 

6.武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典型意义】(一)聚焦民生福祉,依法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网络销售药品逐渐深入百姓生活,无生产厂家、冒充正规企业生产的假药也流入了市场。武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数额特别巨大,销售范围涉及十多个省份,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后,建议公安机关深挖彻查犯罪链条,全面收集、固定电子数据等证据,精准重拳出击,实现全链条打击;针对主要被告人提出的无罪辩解,认真审查涉案药品检验报告,听取相关行政部门意见,精准认定案件性质,准确适用法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二)聚焦高质效办案,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在办理涉案人数多、案情复杂且利用网络平台销售假药案件中,检察机关坚持抓实案件质量,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在法理情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本案中,检察机关按照分层分类处理方式,对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主观恶性大的涉案人员,依法从严处理,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三)聚焦综合治理,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检察机关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坚持治罪与治理相结合,聚焦重点群体、重要时点,主动联合宣传部门,通过白山市“政风行风热线”直播节目、检察公众号向群众普及药品法律法规、安全用药常识以及如何辨别假药劣药等知识,有效增强了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从源头预防相关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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