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企业法制服务研究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是:东台市企业法制服务研究会,英文名称是:Dongtai Enterprise Legal Service Research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东台市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企业、教育机构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等人士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企业防范风险、优化机制等需要,组织进行企业法律服务和规章制度制订、修订的系统性研究,拓展法律服务业务,宣传社会主义法治,助推企业稳健高效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东台市民政局。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东台市司法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地是东台市海陵北路3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面向会员进行企业法律服务和规章制度制订、修订的系统性调查研究,根据相关单位需要提出相关方案、对策、建议和意见;
(二) 开展“法企同行”活动,宣传社会主义法治,宣讲企业常用法律知识和先进的法制服务经验,提供法制知识答询服务,促成企业与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密切交流与合作;
(三)了解会员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汇报、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是东台市内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企业或从事经济法制教学的教育、科研机构。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在法律服务、经济或教育等相关领域内有一定的资历或影响。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一节 会 员 大 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4年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本会2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参加会议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较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半数。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 事 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的33%。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系本会的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的主要负责人;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三)有较好的法律或企业经营管理素养;
(四)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奉献精神。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副会长、会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较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等额选举不低于总票数的三分之二,差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半数。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网络、微信、移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2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 责 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电子邮件、微信等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 事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本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赞助款项;
(三)政府或政府部门等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其他法定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8年6月25日第一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