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多次挪用同笔款项且归还行为的犯罪数额认定
  新闻来源:转发自“刑事审判研究”微信公众号   作者:炜衡商事犯罪辩护 2025年02月19日 08:01 北京   点击率:324 发布日期:02-19


炜衡商事犯罪辩护 2025年02月19日 08:01 北京

  裁判要旨  

 

对于行为人多次反复挪用本单位同一笔资金且每次使用后均归还的,犯罪数额以单次挪用的最高金额认定,不累计计算;反复挪用的行为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一、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89月以来,被告人罗某利用担任江西省永丰县某村委会村小组出纳的职务便利,先后4次私自挪用其保管的集体资金累计113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获得2万余元收益。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7月,被告人罗某当选为江西省永丰县某村委会村小组出纳。20189月至202012月,罗某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负责保管的同一笔村小组集体资金。其中,2018914日,罗某私自将26万元集体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201922日赎回,获得收益3816.66元;2019318日,罗某私自将22万元集体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2020117日赎回,获得收益6992.68元;2020117日,罗某私自将50万元集体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2020810日赎回,获得收益8332.19元;2020810日,罗某私自将15万元集体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2020924日赎回7万元、20201228日赎回8万元,共获得收益1261.4元。202261日,罗某经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上述犯罪行为,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于20221214日作出(2022)赣0825刑初20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罗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罗某作为某村委会村小组出纳,利用保管村小组集体资金的便利,多次挪用村小组集体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罗某虽然四次挪用集体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但系单笔资金重复挪用,其所保管的村集体资金金额最高时仅为50余万元,对其犯罪数额不应累计计算,而应以单次挪用的最高金额认定为50万元,在量刑时对其多次挪用情节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罗某累计挪用资金数额113万元不当,应予纠正。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一审: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2022)赣0825刑初204号刑事判决(20221214日)

入库编号  

2024-03-1-227-002  罗某挪用资金案

来源:转发自“刑事审判研究”微信公众号。

 


上一条新闻:最高法院案例:非本村成员购买农村房屋,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基于该买卖协议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也是无效的      下一条新闻:江国华、易清清: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实证分析——以947份裁判文书为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