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新闻来源: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01.07   点击率:257 发布日期:01-12


案由:民事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抚养纠纷案由释义抚养费纠纷

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

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知识产权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非法狩猎罪

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

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发布日期:2025.01.07

案例特征:权威发布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01-07


2024年,广元法院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法治思想,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积极助推基层社会治理,服务保障乡村振兴,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广元建设川陕甘结合部现代化中心城市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示范引领、宣传教育作用,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评选出2024年度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案例一
韩某诉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
韩某系某食品公司运输司机,负责将公司产品从工厂运输到门店,工作时间为凌晨3:30至上午11:30,之后除值班外即可下班。2022年6月27日下午15时左右,某食品公司运输部主管吴某通知韩某去处理涉及韩某驾驶车辆的变更手续及交通违章。韩某当即向吴某说明因身体不适无法前去办理,请示可否次日再去办理。吴某在工作微信群中发言认为虽韩某当时已下班,但在休息时间拒不执行工作任务安排,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2022年6月28日,某食品公司以韩某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解除了与韩某的劳动关系。案经仲裁程序后,韩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某食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750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项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本案中,韩某作为某食品公司运输人员,其工作时间为凌晨3:30至上午11:30,其余时间应属于韩某的休息时间。某食品公司在韩某下班休息期间安排工作任务,在韩某以身体原因拒绝后,以韩某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解除与韩某的劳动关系。某食品公司任意剥夺韩某的休息权利,径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不属于“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范围,应当认定食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对韩某主张的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伴随着“996”“007”这样的词语在社会上逐渐盛行,用人单位超过法律限制、随意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已成为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充分尊重并保护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益,不能仅以劳动者未服从加班安排为由,随意认定劳动者严重违反了公司管理制度,从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将为其用工不规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遵守诚信原则,共同推动形成公平、公正、诚信的劳动用工环境。一方面,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充分体现对员工的人文关怀,注重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劳动者应秉持诚信原则,对用人单位的合理安排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助力单位生产经营健康发展。
案例二
某生态环境局诉山东某运输公司等五被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日,被告谢某驾驶载有危险品粗苯的重型半挂车在行驶中与公路护栏相撞,致使该车运输的液态粗苯泄漏。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立即启动危险化学品事故4级应急响应进行事故处置工作,共支出应急处置费用合计922938元。同月30日,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相关职能部门勘验鉴定,认定此次事故造成周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不同程度受损,影响周边植被、鱼类等动植物正常生产,需生态修复费用53842.236元。案涉车辆实际车主为谢某,挂靠山东某运输公司经营。案涉车辆在人寿财险某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特种车商业保险,在太平财险某分公司投保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在某财险公司投保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某生态环境局作为市委、市政府授权机关诉前启动了索赔程序,因磋商不能,提起本案诉讼,诉请判令谢某、山东某运输公司连带承担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共计1050780元,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谢某作为驾驶员,未尽安全驾驶注意义务、操作不当,对本次事故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山东某运输公司作为被挂靠方,存在疏于安全管理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各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某生态环境局主张的当地政府采取各项应急措施产生的费用以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是为防止、遏制环境损害扩大,及时有效清理环境污染,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各类损害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应当予以赔偿。因环境修复具有专业性,为更好地实现生态修复效果,本案适宜以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方式代替修复责任的直接履行,遂判决对某生态环境局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系发生在秦巴山脉广元地区的首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理法院组成七人制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中引入了“专家辅助人”制度,通知四川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专家出庭对苯污染的危险、危害和应急处置的科学合理性给出专业意见。在审理中将庭审与普法相结合,通过审理全面查明事实、深入研判,准确划分赔偿责任和保险责任,精准判定赔偿金额,合理确定了最优修复方案,让权利人和义务人朝着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共同目标同向而行。本案的审理,体现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惩治与修复并重的现代环境资源审判理念,同时也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修复性司法理念的重要体现,具有良好的示范意义。
案例三
梁某某被司法拘留案
【基本案情】
吴某申请执行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某长期未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执行法院依法冻结其微信、支付宝及银行卡账户余额。被执行人李某的亲属梁某某得知执行法院采取冻结措施后极度不满,数次致电使用污秽言语辱骂执行干警。经执行干警释法明理和制止后仍未停止,并进一步对执行干警进行人身威胁,同时教唆被执行人李某拒不支付其婚生子吴某甲和吴某乙的抚养费,导致吴某甲和吴某乙三个月的抚养费未及时兑现。
【执行结果】
针对梁某某扰乱人民法院正常办案秩序、挑唆被执行人李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执行法院对梁某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被拘留期间,梁某某意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主动联系执行法院向执行干警赔礼道歉,并积极配合,促使李某主动缴纳执行案款,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总书记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保障生效法律文书落实的“最后一公里”,涉抚养费案件的执行更是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和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中,执行法院在执行时坚持执行的柔性与威慑兼具,鲜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执行干警依法履职,向社会释放司法正能量,引导人民群众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共同维护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以司法力量彰显了司法温度。
案例四
董某某、朱某某等12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18年以来,被告人朱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生产多款假冒名酒,出售给被告人董某某等人,涉案金额高达194万元。被告人董某某为转销获利,从被告人彭某某处购进多种假冒名酒并支付9万余元。此外,董某某向其下线被告人王某1、王某2、倪某等人销售,金额高达239万元。被告人王某1、王某2、倪某又将假酒销售他人,金额分别达43万元、15.8万元、14万元。
2020年6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许可,私自非法生产带有某名酒注册商标的纸箱,销售给朱某某,金额为20万元。2018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将从李某某处购买的假冒名酒纸箱、林某某处购买的名酒包装材料(芯片、物流码、胶带、扎带)既用于自己包装白酒销售,又销售给马某1、李某、马某2等人,金额共计68万元。2021年以来,马某1、李某销售假冒名酒包装材料等商标标识,销售金额39.6万元。2021年以来,被告人马某2销售假冒名酒纸箱及物流码、芯片等包装材料。期间,被告人刘某明知马某2销售假冒名酒相关物品的情况下,帮助其进行销售工作。马某2销售非法制造的名酒注册商标标识达400万元,其中刘某帮助销售金额332万元。
另查明,2019年以来,被告人马某2从他人处购进假冒名酒销售,金额为40.8万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2明知是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而予以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3万元;其他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至8个月不等刑期,并处5万元至135万元不等罚金,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本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商标是区分商品的重要标识,是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而制售知名假酒因高额非法利润,一直是侵犯商标权利人权益的“重灾区”。本案中,12名被告人为攫取非法利润,形成了分工严密的生产、包装、销售假酒的黑灰产业链,其中被告人朱某某等人设立制假窝点,处于犯罪上游;董某某、彭某某作为经销商购进大批侵权白酒转售他人,处于犯罪中游;王某1等人作为终端销售商处于犯罪下游,是侵犯知识产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产、供、销”全链条违法犯罪,涉案金额逾1000万,犯罪环节多、数额大、地域广、时间长,系白酒领域侵犯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件,严重破坏市场环境,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给予各被告人相应刑事处罚,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分子,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五
王某武故意毁坏尸体案
【基本案情】
死者王某某被安葬在其生前所有的林地中,距王某武房屋100米左右,王某武认为这会影响自己的家庭运势,联系村干部要求移动安葬位置被拒后,自行带上打火机、稻谷草、汽油、锄头前往王某某安葬位置,用锄头刨开坟墓,将棺材盖揭缝,把购买的汽油倒在棺材盖上,点燃稻谷草将棺材点燃,造成王某某尸体被烧毁。案发后,王某武重新选址安葬了王某某。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武故意放火焚烧他人尸体,造成他人尸体毁损,破坏社会风序良俗和侵犯死者人格尊严,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尸体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其妥善安置死者并取得了死者亲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故判决被告人王某武犯故意毁坏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一审宣判后,王某武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本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自然人死亡后其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律资格消失,但在法律上并不代表他人可以随意处置死者尸体。尸体背后体现了一种特殊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关系,对死者尸体的尊重也是对死者家属感情上的尊重。故意毁坏尸体的行为伤害了死者家属的感情,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公序良俗。这起案件警示意义在于,人民群众应当坚决抵制社会陋习,正确面对人生中的挫折,崇尚科学,增强法律意识。
案例六
徐某中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20日,被告人徐某中通过受让方式取得旺苍县某青石场后,于2019年6月24日,成立旺苍县某石材有限公司,承继青石厂的权利和义务,沿用青石场办理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使用集体林地1.6009公顷。
2019年6月20日凌晨,某青石厂采矿区内发生滑坡事故。2020年4月至2023年4月期间,某石材公司对其矿山进行安全隐患整改、矿山边坡隐患治理。在进行安全隐患整改和边坡隐患治理过程中,某石材公司未按照《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批准使用林地的范围、面积,雇请爆破公司超范围使用炸药、雷管对采矿区进行多次爆破排危作业。
2023年1月31日,经旺苍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某石材公司矿山建设毁坏林地现状进行调查认定:某石材公司超出《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批准使用林地面积未批先占使用林地5.6282公顷。2023年4月23日,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作出《关于准予旺苍县某石灰岩建设项目(一期)占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某石材公司占用旺苍县集体林地14.4721公顷,含被占用、毁坏林地。
另查明,徐某中任某石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周某林系某石材公司采矿区负责人。2023年11月,旺苍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某石材公司矿山建设毁坏森林资源现状调查报告》,确定生态修复方案为某石材公司毁坏森林资源已严重破坏了森林植物生长条件,造成不可逆的损毁,只能采取异地恢复植被措施,异地植被恢复造林面积不小于占用林地面积。2024年2月4日,某石材公司签订《生态改善委托协议》,某石材公司出资24万元,委托第三方进行植树造林100亩;旺苍县某镇人民政府对荒山植树造林进行选址和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办理,某石材公司承担相关费用。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认定本案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未批先占行为已造成林地被非法占用及被大量毁坏。被告单位虽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办理了相关行政许可,但其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事后补办行政许可,不影响其本罪构成。本案被告单位未批先占进行排危和边坡治理等安全隐患整改具有特殊性,其非法占用林地问题在行政调查期间,取得了案涉地段的用地许可,在量刑时亦应作为特殊情节予以考虑;案涉林地在事后补办用地许可,且被告单位承诺进行异地生态修复,生态修复方案得到了当地政府的认可,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生态损害能够得到修复。判决旺苍县某石材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徐某中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周某林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办理民营企业涉生态犯罪时,考虑了被告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定从宽情节,以及具有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的酌定情节,最终综合全案情节作出妥善判决。一方面坚持用最严密的法治守护绿水青山,另一方面积极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体现了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有机统一。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责令被告人出资进行森林资源异地恢复,委托第三方进行荒山植树造林,不是一判了之,而是保护与修复两手抓,体现了推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功成不必在我”但“功成必定有我”的境界和担当。
案例七
王某喜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2021年被告人王某喜从深圳务工回家后,发现自家田地附近野猪泛滥,遂通过他人在网上购买了不锈钢弹簧猎套,安放在田地附近进行非法捕猎。2023年4月4日,民警在被告人王某喜居住的房屋查获疑似麂子类动物尸体9具、疑似獾猪类动物尸体2具、疑似火药枪2支、金属环套装置8套等物品。经鉴定,2支疑似火药枪机件完整,以火药为动力,具备发射功能,认定为枪支;9具疑似麂子类动物尸体之中的1具疑似麂子类动物尸体为毛冠鹿,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价值1.5万元;其余8具疑似麂子类动物尸体为小麂,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整体价值为2.4万元;2具疑似獾猪类动物尸体为獾猪,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整体价值为1600元。检察机关以被告人王某喜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喜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王某喜犯罪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人王某喜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喜担任义务护林员20个月并承担制作宣传保护野生动物展板费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喜拒绝履行或怠于履行,则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4.06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喜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经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经济情况以及代偿意愿后,准许侵权行为人以提供一定次数的环境资源公益劳动来替代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对劳务代偿的具体方式、期限以及怠于履行的法律后果进行明确,指定林业主管部门与公益诉讼起诉人监督劳务代偿工作的执行。化“捕”为“补”,以劳务代偿方式偿还“生态欠账”,让生态“破坏者”变身“保护者”,在彰显司法温度的同时,体现了人民法院维护生态环境的决心和担当。
案例八
陈某明、魏某鸽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2年,陈某明等人虚构农药品牌、生产场地及农药公司名称,伪造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标准证、农药登记证等证件,并购置农药生产机器设备和原材料,通过在河南省内选取隐蔽地点对原材料比例任意勾兑来生产伪劣农药,并编造农药产品功效。陈某明等人还委托郑州某广告公司的赵某路等人为伪劣农药产品制作外包装、标签、宣传画册等广告制品。在陈某明邀约下,魏某鸽招聘人员组建销售团队进行销售,并通过赵某涛加盟的某物流公司,将伪劣农药产品销售至多地,销售金额总计高达1000万余元,各被告人涉案金额为6万余元至330万余元不等。经检验、检测,涉案农药产品未检测出相应的农药成分。购买人将购买的农药用于防治水果、蔬菜、水稻病虫害,未产生防治效果,致使部分农作物出现严重病虫害。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等人虚构农药品牌、产地、公司名称,伪造农药生产相关证件,购买原材料任意勾兑生产伪劣农药,编造农药产品功效,以假充真;被告人魏某鸽等人明知系伪劣农药仍组建销售团队进行销售;被告人赵某涛等人明知系伪劣农药仍参与生产、销售。虽无法核实使用伪劣农药造成损失的具体金额,但上述被告人的销售金额均超过5万元,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上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路等人明知被告人陈某明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仍为伪劣产品设计、制作外包装、标签及宣传画册,为他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提供帮助,亦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判决陈某明等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赵某路等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陈某明、赵某路等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四万元至一百七十万元不等罚金,对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
【典型意义】
仓廪实,天下安。农资安全关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生产、销售伪劣农药行为不仅会直接影响农作物产量和品质,危害国家粮食安全,也会间接造成耕地等环境污染,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类犯罪产业化、链条化趋势明显,打击部分经营环节很难完全遏制“黑色”产业的发展,立足全局深挖犯罪线索、打击全链条犯罪行为,才能从源头上有效遏制犯罪的发生。本案中,被告人生产、销售的伪劣农药产品销售量大、涉及范围广、涉案金额高,并且涉案犯罪行为涵盖原材料购进、勾兑分装生产、包装设计、全国性销售、物流配送的全过程,严重危害农业生产安全。人民法院坚持“零容忍”司法态度,依法对生产、销售、包装设计、物流运输伪劣农药“全链条”予以打击,能够有力震慑潜在不法分子,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守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同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邀请了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农资销售商户旁听案件庭审,在体现司法审判公开性、公正性与权威性的同时,有助于相关职能部门明确各自在打击伪劣农资产品违法犯罪中的职能定位,进一步引导农资商户自觉遵守农资市场规则,进一步提升农资领域法律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规范经营意识,筑牢合法经营底线,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九
白某某诉王某等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5日,被告王某召集被告刘某某、陈某等7人对原告白某某进行了殴打,并录制视频,案发当时原告、被告等人均为未成年人。被告多人的威胁殴打造成了原告白某某头部、头枕部、颈项、腰背部、右小腿部软组织受伤,住院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多处软组织受伤;抑郁状态”。辖区派出所对涉案被告进行行政处罚后,被告及其监护人并未向原告进行应有赔偿和道歉,原告白某某及其监护人认为涉案被告严重侵害了原告权益,故将涉案人员及相关监护人起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在受理该案后,发现该案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虽然在起诉时多名被告已成年,但在案发时被告均为未成年人。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修复原告白某某所受的心理伤害,确定了通过调解化解原被告之间矛盾的裁判方式。从送达到调解整个的过程注重普法释法、教育引导、情绪安抚。后经过不懈努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王某、刘某某等7人主动当庭向原告白某某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类费用共计30000元。
【典型意义】
校园欺凌是人民群众共同关注的社会性焦点问题。近年来,全国各地校园欺凌的事件屡见报端,侵害未成年人基本人权,严重者导致被欺凌者产生应激障碍等,既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从严从早处理校园欺凌事件尤为重要,社会、学校、家庭均需正确引导与教育。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校园欺凌案件,人民法院通过法庭调解和教育,让被告及其监护人认识到了自身错误,在赔偿损失的同时,真诚的向原告进行道歉,修护弥补了受害者的心理伤害。该案不仅成功化解各方矛盾纠纷,欺凌者的自省悔过也使得受害者的心理伤害得到修复,人民法院用鲜活的案例教育打造了防治校园欺凌的牢固防线。
案例十
苍溪某家庭农场诉某水库事务中心、安徽某公司、四川某爆破公司广元分公司、四川某爆破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苍溪某家庭农场系常年从事生猪养殖及销售的个体工商户,2021年9月,安徽某公司中标某水库工程Ⅰ标段,并将工程爆破施工作业发包给四川某爆破公司广元分公司。2022年7月2日,因该日爆破作业区距离过近,致家庭农场及附近居民的部分屋顶被爆破飞石破坏。2022年7月7日起,农场的仔猪开始死亡,7月份死亡35头,8月份死亡149头,9月份死亡95头,截止2022年11月7日累计死亡283头。因2022年夏季出现极端高温、干旱,且正值疫情管控期间,仔猪发生死亡后农场及时进行了深挖掩埋的无害化处理。经农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评估,该家庭农场死亡的283头仔猪市场价值为360818元。后苍溪某家庭农场诉至法院要求某水库事务中心、安徽某公司、四川某爆破公司广元分公司、四川某爆破公司赔偿因爆破造成的育肥猪应激死亡损失人民币380000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噪声污染侵权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本案因爆破工程产生巨大噪声的事实客观存在,被侵权人苍溪某家庭农场已初步证明案涉环境污染行为与所受损害之间的关联性。侵权人未能举证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能排除仔猪死亡非因受爆破产生的噪音和振动影响,故应认定仔猪死亡与案涉爆破行为产生的噪声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遂判决,四川某爆破公司广元分公司赔偿苍溪某家庭农场损失111063元。本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噪声污染属于环境污染的一种,不同于大气、水、固体废弃物等三大公认污染,噪声污染为“看不见的污染”,属于感觉侵害,具有即时性、偶发性、损害滞后性等特点,导致该类纠纷中被侵权人难以及时固定证据,对噪声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较为困难。本案中,因爆破工程本身会产生巨大的噪音和震动,施工方应按照施工方案要求确保爆破地点与居民区间隔安全距离,并积极采取防护措施避免爆破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人民法院通过适用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结合爆破点建筑物损坏情况、被侵权人实际情况、动物生理病理原因、特定气候因素及日常生活经验等,综合考量噪声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联性,有效的平衡各方利益冲突,达到了良好的法律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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