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0日,张大民通过钉钉系统向公司人事部门提交辞职信。8月22日,张大民通过微信向公司的几位董事及人事主管说明自己决定不辞职了,要求撤回辞职申请被拒绝。 那么辞职信能不能撤回? 一审法院认为解除权为一种形成权,即以一方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不得撤销,但对方同意接受撤销意思表示的除外。 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的一种保护,因此劳动者申请离职并不需要公司的同意,出具离职证明只是办理离职手续的一个程序,不影响解除权的实现。 张大民已经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钉钉向公司提交了辞职信,明确表示要申请离职,其辞职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公司,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被迫解除的情形,因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实际上因张大民辞职而解除,除非公司同意其撤销离职申请。故张大民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张大民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所以,辞职信一旦送达公司即发生法律效力,是不能撤回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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