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4年已发布4期,共3例案例(第2期未发布案例),其中知识产权类1例,行政类2例。北大法宝已第一时间收录,本文对3例公报案例的案号、裁判要旨进行了汇总,以供参阅。
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4年第4期
(总第332期)
1.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兴宁市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案
【案号】(2021)最高法行再249号【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在对历史遗留的未批先建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充分考虑全案情况,结合非法占地的原因、过程、时间与各方责任情况,采取既能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又能对相对人信赖利益予以保护,对其权益影响和社会资源损害最小的执法方式,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亦应符合过罚相当原则。【法宝引证码】CLI.C.550112708
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4年第3期
(总第331期)
1.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望都县江林化妆品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民再275号【裁判要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诉侵权人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应当具备主、客观两方面要件,客观要件为被诉侵权商品系由销售者合法取得,主观要件为销售者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被诉侵权商品构成侵权,主、客观要件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并且客观要件的举证对于主观要件具有推定效果。人民法院在审查前述主、客观要件时,应当综合考虑销售者所处的市场地位、权利人维权成本以及市场交易习惯等因素,对销售者的举证责任作出合理要求;销售者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可以作为确定其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销售者提供的合法来源证据与其注意义务程度相当的,可以推定其主观上不知道所销售的系侵权商品。【法宝引证码】CLI.C.548614115
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4年第1期(总第329期)
1.郴州大拇印防伪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案号】(2023)最高法行申1053号【裁判要旨】判断申请商标注册的标志是否具有显著特征,首先应考虑其本身的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的识别性,即一般公众是否可以将该标志作为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对待,其次在具体情况下进一步结合申请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所在领域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以及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对标志是否可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进行具体、综合、整体判断。【法宝引证码】CLI.C.54649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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