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需要注意的问题:(1)前提条件是遗嘱人遇到了危急的情况(如突发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突发疾病等)。不是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订立口头遗嘱。比如,当事人主张被继承人生前多次向家人或邻居说过去世后将遗产留给自己,是否为口头遗嘱?不属于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和一般的日常聊天、谈话中所述的后事安排是有本质区别的。(2)危急情况消除后,口头遗嘱并非直接无效,只有在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才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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