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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股权代持”纠纷并不少见,股权代持协议效力、股权代持争议、股权代持涉及的税务问题、股权代持在离婚及继承等特殊情况下的处理等风险都容易让代持双方产生争议。
因此,在股权代持时,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都可能有有诸多疑虑,比如作为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因股权代持各自会面临哪些风险?可能承担哪些责任?需要提前关注哪些事项?应预先做出何种安排?
周军律师根据多年实践经验从实际出资人和代持人两个角度总如下:
一、对实际投资人而言,股权代持风险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1. 代持协议的效力风险
首先,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合同有效。也就是说,代持协议和普通合同的有效情形一致,没有特殊要求。
其次,即使因为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其无效的,也应按照《民法典》的规定 “(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各方(对合同无效)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处理。
2. 代持股份被代持人处分或因其债务被强制执行风险
代持股份有可能被代持人转让、质押、抵债或因代持人原因被强制执行。还有可能因为代持人意外死亡或离婚,股份被继承或分割等风向。一旦发生这种情形,实际出资人只能要求代持人承担赔偿责任。
为规避此类风险,除要求代持人配偶及继承人签署确认函,确认知悉代持关系,同意放弃对股权的全部权益外,还可以要求代持人先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或其指定的主体。股权质押登记后代持人无法进行转让变更,出现强制执行或其他情形的,质押权人也有优先权,因此代持人处分代持股权或被强制执行的的风险将大幅降低。
3. 代持人不履行代持协议的风险
股份代持还会有代持拒绝配合实际出资人行使股权权利,或“显名”返还股权的风险。
实际出资人除了通过签订清晰的书面代持协议外,还需要让其他股东书面确认知悉代持关系并对实际出资人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不持异议,这样才能在发生相关风险或纠纷时,通过法律程序从“隐名”变为“显名”。
二、对于代持人来讲主要有以下风险
1. 被要求履行出资义务的风险
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代持人有可能被要求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且,代持人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承担公司清算的赔偿责任风险
公司清算中,如果存在笔者《最高院:股东、董事等在清算中有这些情形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文所讲的相关情形的,还有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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