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二审先决减诉累 精准发回稳预期——某安装公司诉某建工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某建工公司承包某广场建设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某安装公司。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对工程款数额以及窝工补偿发生争议,安装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建工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补偿窝工损失等。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民事判决:建工公司给付安装公司工程款200万余元及利息、窝工补偿1011万余元。建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鉴于一审法院对工程款及利息部分欠付事实已经查明,且双方就该部分判决结果并无争议,遂于2021年8月16日先行作出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有关工程款及利息的判项。针对窝工补偿部分,因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需通过鉴定确定,于同日作出民事裁定,将该部分发回重审。该案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积极组织双方对窝工补偿部分进行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一审法院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民事裁定,准予安装公司撤回窝工补偿部分的起诉。
(三)典型意义
二审程序适用先行判决制度,对缩短全案争议解决周期、及时定分止争,具有显著意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事实繁杂,争议焦点较多,当事人提起上诉有时仅系对部分裁判结果不服,一旦案件进入二审、发回重审等程序,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将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中,原被告就工程款达成一致意见,对一审判决的部分内容并无异议。为减轻当事人资金压力,人民法院在二审中依法适用先行判决制度确认双方无争议的事项,最大限度保障工程款债权尽早实现。同时,明确限缩重审的审理内容,显著提升了审判效率,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本案发回重审后,工程款部分的有效解决缓和了双方矛盾,当事人对未经判决的窝工补偿部分也形成了合理预期,进而达成庭外和解,最终有效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
评 析
一、 先行判决的适用条件与流程
先行判决的适用需满足严格条件。部分事实必须清楚,这要求法院对该部分事实的认定有确凿的证据支持,不存在任何疑点或争议。如在合同纠纷中,对于合同的签订、部分款项的支付等事实,若双方均无异议且有充分的书面证据证明,即可认定为事实清楚。先行判决不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法院需综合考虑案件整体情况,确保先行判决不会导致当事人的权利失衡或对后续审判产生不利影响。先行判决的部分诉讼请求应具有相对独立性,与其他未决部分的诉讼请求之间没有紧密的关联性,不会因先行判决而影响其他部分的审理和判决 。
在流程方面,当事人可向法院提出先行判决的申请,申请时需明确指出请求先行判决的具体事项,并阐述该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理由和依据。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先行判决的条件。若符合条件,法院将启动先行判决程序,对该部分事实进行审理和判决。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给予当事人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机会。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对先行判决不服的,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 。
二、发回重审的审查重点与处理方式
二审法院在决定是否发回重审时,会重点审查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是否准确。这包括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证据是否充分、合法,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支持判决结果;对案件关键事实的认定是否正确,是否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或不清的情况。审查一审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如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未经传票传唤当事人就缺席判决、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
若二审法院决定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需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重审过程中,原审法院应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不受原一审判决的限制。原审法院要针对二审法院指出的事实不清或程序违法等问题进行重点审查和纠正。重审后作出的判决,当事人若不服,仍有权提起上诉。但需注意,根据法律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以避免案件的久拖不决 。
三、 二者在不同案件类型中的应用差异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先行判决通常适用于合同部分条款的履行、部分款项的支付等事实清楚的情况。对于双方无争议的已付货款金额、合同约定的部分违约责任等,法院可以先行判决。发回重审则常见于合同效力认定错误、合同履行事实不清等情况,如对合同是否有效存在争议,一审法院认定错误,二审法院可能发回重审,以便原审法院重新审查合同效力及相关履行情况 。
侵权纠纷案件中,先行判决可能适用于侵权行为的存在、部分损害事实等明确的情形。在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若双方对事故的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仅对赔偿数额存在争议,法院可先行判决侵权责任的承担,赔偿数额待进一步查明或鉴定后再作处理。发回重审多因侵权事实认定不清,如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认定错误等,二审法院会将案件发回重审,要求原审法院重新查明相关事实 。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先行判决可用于解决双方无争议的工资支付、工作年限认定等问题。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基本工资数额无异议,法院可先行判决这部分内容。发回重审可能出现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违法、劳动关系认定错误等情况,如仲裁机构未依法送达仲裁文书,导致当事人未能充分参与仲裁程序,二审法院可能发回重审,要求重新进行仲裁或审理 。
四、审判实践中存在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二审法院将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无异议部分先行判决,并将事实不清部分发回重审这一处理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司法效率,保障了当事人部分权益,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先行判决的范围界定较为模糊。法律规定部分事实清楚即可先行判决,但对于 “部分事实清楚” 的具体标准,缺乏明确细致的规定。在实践中,不同法官对事实清楚程度的判断存在差异,导致先行判决的范围不统一。有些法官可能过于谨慎,对一些本可以先行判决的无异议事实,因担心后续出现问题而未进行先行判决;而有些法官可能判断标准较宽松,将一些存在潜在争议的部分也纳入先行判决范围,影响了判决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
发回重审的标准不统一。对于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等发回重审的情形,法律条文表述较为笼统。“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的程度难以量化,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其理解和把握不同。在判断原判决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时,“可能影响” 的判断也具有主观性,导致发回重审的标准缺乏一致性,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时有发生,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
发回重审后的重审质量有待提高。部分原审法院在重审时,未能充分重视二审法院指出的问题,对案件事实的重新审查不够深入、全面。一些重审案件仍然存在事实认定错误、证据采信不当等问题,导致案件再次被上诉或发回重审,形成诉讼循环,浪费了司法资源,也给当事人带来了沉重的诉累。重审过程中,原审法院与二审法院之间的沟通协调不足,信息传递不畅,也影响了重审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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